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行为,确保招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国家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以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岗位空缺或经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核准增设的岗位内,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政府监督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施办法及配套细则,对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核准市级各部门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上级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承担本部门或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聘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应聘报考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在上报招聘方案时,应拟定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条件。因行业、专业或岗位需要,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方案中说明,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因人设置特定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报名: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被劳动教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或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定上报招聘工作方案;
(二)人社部门核准招聘工作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笔试、面试或考核);
(六)体检;
(七)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组织考核;
(八)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九)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短)缺人才及特殊人才(如省管以上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等),经人社部门同意,可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按照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聘。
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博士学位人员的家属进入同一单位,经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面试及考核合格者,报人社部门同意,原则上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事业单位招聘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乡镇或处于偏远地区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招聘条件和招聘方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报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聘岗位申报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或经核准增设的岗位内,编制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直接报市人社局核准;其他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以主管部门名义报市人社局核准。
各县(市区)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县(市区)人社局在实施前报市人社局核准。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及递补办法;拟聘人员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应以公告形式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及本单位的网站正式发布,同时还可采用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招聘信息发布的内容应与人社部门核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方案一经发布,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具体更改内容及理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每半年集中举行一次。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单独招聘工作人员的,原则上可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社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应聘报名可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县市区可适当放宽报考比例,但不得低于2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考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报经本级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信息发布媒体和顺延信息发布时间、报名时间;也可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聘者意愿,从报考其他岗位的人员中进行调剂,或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对少数特殊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核准方案的人社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报考人员比例,但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在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报名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按招聘方案发布的报考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报名结束后两天内,用人单位应填报统一格式的《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报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本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面试主要测试其在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方面对岗位要求的适应程度,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需要增加专业能力或操作技能测试等内容。
第二十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职业能力和其他相关知识。专业科目内容主要涉及专业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知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中所占比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公共科目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务工作由人社部门委托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或由人社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笔试工作按《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笔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人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实施。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也可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采取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测试、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考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工作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执行。面试成绩由人社部门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与报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对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面试设考官组,一般由7-9人组成,主要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组成。人社部门选派的考官具体人选从考官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在考官组成人员中,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超过一组考官数量的二分之一。面试主考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同一岗位的面试工作由同一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完成。面试考官职责及要求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以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测算的综合成绩为准。在测算考生综合成绩时,原则上笔试成绩所占比重不低于40%,面试成绩所占比重不高于60%。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负责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面试考官库,不断提高考官职业化水平。面试考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纪律,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考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由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职数,按每个岗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并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招聘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体检应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及项目可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用人单位对健康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事先在招聘方案中说明。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招聘资格条件,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然后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以及应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体检、考核不合格的,则从报考该岗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并按招聘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通过本级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人社部门署实名进行反映。人社部门应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反映情况者。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定。用人单位凭人社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聘用合同制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新聘人员的岗位及等级,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新聘人员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由人社部门统一制式的聘用合同书,确定人事关系。新聘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由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三十四条 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应参加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作为正式聘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等人员。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封闭方式。试卷的印制与运送、交接与保管,笔试的阅卷、核分与登分,都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及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发布招聘公告的同时,应公布监督部门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受理有关投诉或举报。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对有违反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核过程中作弊或弄虚作假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试题等机密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政策、法纪情形的。
第四十条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考试(笔试、面试)、体检、证件复核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资格或禁考三年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上述人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根据《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级事项。对有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命题者、考务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与新聘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的,以及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领导人员,可参照中组部《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人社部门按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确定的招聘岗位建立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综合成绩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该岗位空缺要选聘人员,报人社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考核,在人社部门和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合格者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考试费用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考试项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五十条 本办法试行中若上级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