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分布在政治、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等各个领域,集中了大批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大量较先进的设备、设施,既是科学研究、理论宣传的骨干力量,又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直现有事业单位400多个,在编在职人员17000余名。多年来,市直事业单位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市直事业单位仍然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政事职责不分,布局和结构不合理,财政供养的事业人员过多,社会化程度不高,开展的业务与社会需要脱节,以及缺乏竞争机制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地存在。这些问题既制约了事业单位的自身发展,又影响了地方行政成本的控制和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发展。
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要求,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职责任务,精简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事业单位与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健康发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分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党政机关承担的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收归行政机关承担。将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已具备市场化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分类改革的原则。根据各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社会需求的不同,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内容,制定不同的改革措施。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保障的前提下,调整归并现有的事业单位,优化布局和结构,精干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负担。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转变政府办事业的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由设置专门机构办事业到支持社会组织办事业的转变,由经费养人到经费养事的转变。
(四)配套改革的原则。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深化市直党政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相关行业性改革相结合,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三、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措施和办法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要措施是:通过重新界定职责任务和工作范围,调整管理体制,实现政事、事企分开;通过合并、撤销、整体转制、下放属地管理等办法,调整事业单位布局,精简事业机构;通过重新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人员结构,重点精简财政拨款的人员编制,减轻财政负担;通过重新界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和形式,提高财政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兴办事业,鼓励实行股份制改造或产权转让,推进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具体工作中,着眼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各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实际运行状况,对现有事业单位分别采取四种改革取向:
(一)对主要履行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对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原则上收归行政机关行使。一时不宜转移的,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由行政执法主体委托事业单位承担。对职能相近或交叉的执法、稽查、监督管理机构,要予以归并或综合设置。对于改革后保留的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要参照党政机构进行管理。今后凡新成立此类事业单位,要从严控制,依法设立。
(二)对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对具备市场化条件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一时还不宜改制为企业的,要明确业务范围,核定编制控制数,作为过渡,可以暂时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行企业化运作。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原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机构级别及其各种事业编制彻底实行“三取消”。
(三)对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实行脱钩、改制。应打破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格局,将中介类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人财物、名称等方面全面脱钩,不再隶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在中介机构中兼职。同时,按照行业特性进行改制,使其成为自主经营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暂不具备脱钩条件的,要引入市场机制,走社会化、市场化的发展路子。
(四)对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按行业实施分类改革。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结合国家关于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更具体地分类改革:
--科研类事业单位改革,面向市场的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不同情况实行改革:公益类研究和技术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对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要调整方向、优化结构、精简人员、转变机制。稳步推进社会科学类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协调发展。
--教育类事业单位改革,要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结合中小学教职工核编,进一步调整布局,深化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优化专任老师结构,压缩行管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从整体上提高教师队伍水平。要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要逐步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以社区为基础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支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多渠道多方式的教育投入机制,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文化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政府部门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要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壮大实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要按照资源整合、功能综合的思路,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报刊杂志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治理报刊散滥的精神进行认真清理,搞好撤消、合并、划转工作。积极推进体育类事业单位改革,构建群众体育服务体系,面向市场的体育服务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卫生类事业单位改革,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要合理调整卫生医疗机构布局,做好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根据医疗服务需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吸引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兴办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积极推进卫生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探索适合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后勤管理机制。
--城市公用事业类改革,要加快市场化进程。市政、园林等方面的管养、维护要走向市场。要按照政事、政企分开和管干分离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包揽、垄断经营”的管理模式,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开放环境卫生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对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城市绿地保洁等作业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组建作业公司,通过授权委托经营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要加快推进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步伐,使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转变为环境卫生市场平等竞争主体。
--农业科技推广类事业单位改革,要稳定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稳定技术骨干队伍,放活经营性服务,放活农业科技人员,鼓励和支持农技推广单位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农技服务,提高农技推广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要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逐步建立起分别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水利交通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交通港航、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其不同职责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求,实施不同的改革办法。
对保留及合并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时已结合进行了“三定”的单位以外,都要在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规范程序,对各个事业单位重新进行“四核定”:
(一)核定机构名称和职责范围。根据事业单位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不同方式与特点,重新核定其机构名称和职责任务。
(二)核定人员编制。各类事业单位有国家定编标准的,按标测算定编;国家尚无统一定编标准的,严格以事(职责定位及任务量的大小)定编。定编之后,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各类岗位。在编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和规范性聘用。对于改革后保留的财政拨款和依靠行政性收费为主要经济来源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总量要在现有基础上精简10%以上。对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进编在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三)核定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根据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总额、职责任务以及管理幅度的大小,对应予核定相当行政级别的,按规定权限予以核定其机构级别和领导职数。
(四)核定人头经费渠道和核拔方式。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和服务对象,考虑财政供养范围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规范核定其经费形式。被核定为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要对经费核拨实行动态管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配套协调约束机制,切实规范财政供养人员范围。
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统一部署,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试点阶段。要选择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摸索规律,总结经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同时抓紧做好具备市场化条件、自身改革愿望较强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的改革工作。
第二阶段:大力推进基本完成阶段。在总结前段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工作。集中力量,形成阶段性重点工作,稳步推进。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健全制度阶段。组织全面检查复核、验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是按行业制定分类改革意见,按部门呈报改革方案,按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加快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按照鄂办发[200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市直事业单位的实际,积极推行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和人员聘用制度,在确定保留事业机构的核定编制员额范围内,对应聘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聘用人员的定期考核、续聘、解聘、辞聘等具体措施,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着力做好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对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和落岗待聘人员,以及因机构撤销、注销、合并等产生的离岗及富余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拓宽安置渠道,做好分流安置工作,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择业。
(三)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的整体转制工作。实行整体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房地产登记、产权交易、人事档案代理等手续和事项时,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优惠和减免。
(四)依法界定和处置事业单位资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工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核实资产,理顺产权关系,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
(五)完善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制度,认真研究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做好撤销、转制、改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六)加强监督,严明改革纪律。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要公正、公开、透明,其资产处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实施,要认真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对在改革中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和保密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必然要求进行利益调整、体制转换和观念更新,涉及全局,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财政(国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具体配套政策,并负责实施。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加强正面引导,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责任主体是其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必要性,按照本《意见》精神,认真抓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各事业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改革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改革的日常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近期主要抓好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抓紧做好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本地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及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