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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点军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7-03-17              

 

点审改发〔20171

 

 

关于发布《点军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重点整治“红顶中介”的通知》(鄂办发〔201538 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再次调整规范,形成了《点军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清单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凡清单外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今后,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在本次清单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改革精神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点军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点军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7120

 

 

 

 

 

 

 

 

 

 

 

 

 

点军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0日印发


 

附件

 

点军区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实施服务

主体单位

设立依据

备注

1

区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

委托具有编制能力的机构或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

 

2

区级权限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第十四条;《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

 

3

区安监局

区级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审查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八条。

 

4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发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9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具有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

 

6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7

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

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评价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日通过修正)第十三条。

 

9

区食药监局

食品经营许可

健康证明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10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

检验报告

取得食品检验资格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11

区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具备相应资质的环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登记表可由单位自行填写

12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调查报告(表)、登记卡

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登记卡可由单位自行填写

13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章程修改、注销)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14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第三十七条。

 

15

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6

区卫计局

放射诊疗许可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17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18

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19

个人剂量监测

20

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水质检测报告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

21

区农林水局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下的审批

现状调查报告

具有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22

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23

区交运局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4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5

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26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咨询审查报告编制

具有资质(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精神,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咨询

27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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