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
通 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编办批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4〕4号)精神和省市委编办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
1、事业单位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的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书。
3、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
1、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2、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相关要求
1、报送时间:
每年1月1日——3月31日。
2、报送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纸质,1份);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电子版);
(3)上年度末本单位资产负债表(纸质,1份);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交);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3、报送说明:
(1)表格下载:点军区机构编制工作QQ群(164153605)、www.788sb.com、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纸质版,必须填写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并加盖举办单位行政公章。
(3)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到区政政府大楼618室,《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电子版传送至393812775@qq.com。
4、其他事项:
(1)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在“www.788sb.com”、“点军区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网站公示。
(2)涉密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依据相关规定不进行公示。
(3)涉及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再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未涉及变更的事业单位,在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任务后换领新的5年有效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6671489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中共点军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