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委编委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工作程序如下:
申请
1、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等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有关材料。(1)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单位住所或场所使用权证明;(5)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6)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设立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指导性意见,退还材料。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合格的设立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并对设立(备案)作出最后决定。对准予登记(备案)的,签署核准意见,对不予核准登记(备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时按核准的登记(备案)事项印制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将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整理归档。
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开办资金等有关登记事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若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开办资金、机构规格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其工作程序如下:
申请
1、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有关材料。(1)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3)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指导性意见,退还材料。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合格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进行“复审”,并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备案)的,签署核准意见,对不予核准变更登记(备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换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收缴并销毁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后,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公告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变更登记名称、住所或场所、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审批机关同意撤销、解散、合并、分立、转为非事业单位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备案)。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当自清算结束15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申请
1、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有关材料。(1)按规定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2)审批机关同意撤销的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证件。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注销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注销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作出综合判断。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指导性意见,退还材料。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作出是否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对准予注销登记(备案)的,签署核准意见,对不予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公告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程序
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每年应在3月31日前,就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接受年度检验。其工作程序如下:
自查
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1月底前,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检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
填报
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年度检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
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审查合格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指导性意见,退还材料。
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对已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审查合格的,签署核准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还材料。
加盖年检标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核准意见,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加盖年度检验标记;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