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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委编办 宜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8-01              

  宜组文[2005]46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严肃干部调配纪律。根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干部调配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无空缺编制和职数的单位,不得补充和调配工作人员。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非公务员身份中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考和招聘工作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非公务员身份中调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二、要规范干部调配程序

  干部调配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调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调动干部。

  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出方案,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调配。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调配。市管干部的调配,以任职文件为依据,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调配,要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调配工作的意见》(宜市组发[2001]11号)执行。市直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调任科级领导干部,要先申报使用领导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审批后,按干部调配分工,分别办理调动和录用手续。县(市区)党委决定从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中调任科级领导干部,调任后,党群部门报市委组织部、政府部门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调任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安排。

  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部署,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遴选调配。选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直机关和依照管理的事业单位调配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公开招考”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和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并取得用编进编许可。未取得用编许可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配和招录手续。

  三、要严肃干部调配纪律

  (一)调动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干部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在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调入单位报到上班。同时,要在任职文件或调令下发的次月内,将人事、编制、工资、党的组织关系等转到调入单位。市人大专职常委和专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协专职常委和专委会主任的调动,仍按市委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动干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财物。调动干部要在调离一个月内,将原使用的办公用房、小汽车、手提电脑等财物交回原单位,不得带走原单位任何财物。干部调动后不得在原单位继续领取任何津贴和补助。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由组织安排在党政机关兼职的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和福利。

  (三)交流干部不得上跑班。从宜昌市城区交流到县(市)和从县(市)城区交流到乡镇任职的干部,要集中精力在交流地工作,不得上跑班。除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周一至周五一般应在工作单位住宿。节假日领导干部要带头值班。要关心交流干部,安排好他们的住房及生活。交流干部家属愿意随迁的,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协调安排。

  (四)各单位必须服从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配决定。由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的干部调配,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并配合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单位不得长期借调工作人员。严禁以工作需要为由,在组织人事部门未审批调动之前,对拟调干部先借调到岗工作;调配前确需试用的,必须按干部调配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但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从基层借用工作人员。不得返聘已办理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回机关工作。

  干部调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调配的条件、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违反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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