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协调约束机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点军区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配套管理制度。
(一)全区行政机关(含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二)机构编制是财政部门拟定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只有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机构和财政拨款人员,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部门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核拨人员经费,其依据核拨经费的人员要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人员编制卡片相一致。机构编制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建立统一的财政供养人员数据库,随时掌握人员变动情况。
(四)对撤销、转制、调出、死亡等退出财政供养的单位及其人员,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的通知批文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转移单,停拨财政拨款,核销(减)人员经费。
(五)对合并的财政拨款单位和人员,财政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的通知批文,办理帐户合并和人员经费调整。
(六)各类挂牌、合署办公及其临时机构,财政部门不得列为一级预算单位。
(七)党政群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用人单位按要求填写《点军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编制呈报表》,机构编制部门对单位的编制、进人的结构状况等进行审核、报批后,向调配部门下达《使用编制的通知》,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建卡手续后,到财政部门办理增加工资基金的手续。
(八)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异动时,必须及时到区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整财政拨款。
(九)财政部门追加和调整人员经费,凭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使用编制的通知》及人事部门核准的《工资转移单》办理经费追加或调减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十)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实行定期审核。每年定期对各单位人员编制进行核对,年底,各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簿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将审核后的情况汇总,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作为编制年度预算的依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对各单位编制执行情况和预算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